
刑,是罪有应得,可是,燕妮获判7年徒刑,就太冤枉了(至少我这么想)。燕妮嫁到王家才几个月,此前与王有信互不相识,没有来往,她纯粹是被牵连的(至少我这么想)! 在法庭指证她的事实之一是:她曾在五月份陪同王有信偷运五件青铜器到广东,卖给走私团伙,获利60多万元。我知道,燕妮五月份来过湖南,找到湖大,见到了我;她还给我留下了一封信,约我十月在太原相会;里面附有一片樟叶和三根松针——她一定只是为了找我、想见我才跟着王有信来南方的!她与偷运和走私没有关系(至少我这么想)! 在法庭指证她的事实之二是:从王有信家中查获的赃物的包装箱上,贴有标签,标签上写的类别“礼器、乐器、兵器、工具、日用杂器”和品名“鼎、爵、戈、刀、鏚、凿、铃、牌”等的字迹,有一些经鉴定是她的。我想,那一定是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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